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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信部营销短信推送规范(工信部针对短信广告的规定)

2021-12-20 12:44

一些电商平台和商家对类似整治不能产生“狼来了”的侥幸。[工信部营销短信推送规范(工信部针对短信广告的规定)]。

随着“双十一”促销活动临近,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10月25日召开行政指导会,规范电商平台短信营销行为,要求未经消费者同意,不得发送营销短信。阿里巴巴、京东、拼多多、美团等主要电商平台企业,以及相关基础电信企业和短信息服务企业代表参会。

近年来,“双十一”促销期间的营销类垃圾短信投诉呈现集中爆发现象,电商平台的相关投诉占比高达九成,且衍生出大量相关消费金融类垃圾信息投诉。特别是平台“默认”注册用户同意直接发送促销信息,平台商家利用平台规则漏洞发送营销短信等问题较为突出,明显侵害消费者权益。

眼下,“双十一”在即,广大消费者正不同程度地遭受营销垃圾短信的集中轰炸,笔者也深受其扰。这一次的指导会,无疑给广大用户吃下一颗定心丸。只是遏制垃圾信息扰民的成效如何,还有待观察。

其实治理营销垃圾短信并不复杂,大致需抓好两个方面。一是,加强电商平台的管理,强化平台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,打消平台商家们的营销冲动;二是,加强相关电信企业的管理,从源头拦截扰民的营销短信。把这两个关口把好了,营销短信就能消停一会儿。

当然,保证消费者的网络安宁权不被侵犯,还得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加强相关环节的审视与规范。比如,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,平台商家将通过什么方式征得消费者的同意?其“同意”选项是否有显著提醒?当垃圾营销短信扰民,消费者有没有对应的投诉举报渠道?若仍有个别商家不收敛,平台方面有无惩戒措施?某些短信末尾“退订”功能,是否真有作用?……只有当这些切实可感的细节完善到位了,营销短信治理才能获得消费者的认可与肯定。

遏制垃圾信息扰民、营造清朗通信环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持续推进“我为群众办实事”的具体实践。主要电商平台要正视存在的问题,承担起平台生态治理的主体责任,严格遵守电子商务法、民法典、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,认真履行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,强化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。只有尊重消费者,给予充分的自由和选择权,消费者才能打从心底地认可,若想依靠“信息扰民”强行加戏以换取“商业利益”,只会适得其反。

近年来,治理垃圾营销短信的措施出台了不少,但整体而言,其效果并未达到理想预期。主要问题就在于,“严厉的规定”很多时候会遭遇“执行的无力”,以至于让一些电商平台和商家对类似整治要求产生了“狼来了”的侥幸。

维护消费者的“安宁权”,难点不在技术层面,而在执行层面。希望“未经同意不发营销短信”能对电商平台及商家形成“高压”。

作者 郭元鹏

编辑 汪垠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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